| 试用期也不能克扣工资 | | 2005-11-23 17:04 来源: http://www.hrcn.com.cn | | |
| 李先生在北京一家医药保健品公司应聘业务员一职,讲明试用期三个月,月基本工资1500元,转正后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外加提成。但是在他工作三个月快结束时,公司对他说,他的业务能力不行,要他马上辞职,并说他第二个月的任务没完成,扣除他50%的工资,但是第二、三个月的工资未给一分钱。他在试用期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是否可向公司要回他的两个月试用期工资呢?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模?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李先生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克扣两个月工资是违法的,李先生可以向劳动保障大队举报,也可以提起仲裁。因为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可要求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还可以要求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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