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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退、转业军人的劳动合同

2005-12-09 13:18   来源: http://www.hrcn.com.cn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解读(四)

    上海方寸商务咨询公司 陈香伊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复退、转业军人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部门每年都为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颁发专门的文件,并投入相当的财力、人力做好这项工作,这体现了国家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视。

    一个前提、两个原则和一个特例

离开军队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回到地方开始就业或重新就业,就要与各种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条解释就是明确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来上海就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前提、两个原则和一个特例。

    一个前提: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回地方就业有许多方式和途径,而这条规定适用的仅仅是一种情况,即“由政府部门安置进单位的”。那么为什么还要强调“初次”呢?这是因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可能给予某些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不止一次的安置,那么就不能享受“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的待遇。

    由于就业选择方式越来越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原来完全由政府“包下来”的方法已经不是唯一安置方式。有不少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通过自己的各种渠道而落实就业。政府鼓励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多种渠道落实就业,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但是用这样方式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不属于上面规定的范围。

    那么怎么才叫“初次”呢?

    比如A先生在服役15年后转业回地方,由地方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安置进了一家单位,并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了几个月,由于各种原因,他不能适合这个工作,自己也不想再在这家公司干下去了。经过协商,公司和他都同意无条件解除合同。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又为他联系了一家单位。这样,虽然他符合“政府安置进单位的”的条件,但是因为不是“初次”,所以他的军龄不能视作这家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有关本单位服务年限可以享受的待遇,他只能从进入这家单位开始计算。但是他的军龄能算入累计工作年限。
 
    两个原则:签订合同和工龄计算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被政府安置进单位就业,他的身份就转变成一个普通的劳动者,他们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职工没有什么两样了,因此应当根据《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为什么对这种情况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呢?

    工作年限也叫“工龄”,就是一个人“参加工作的年限”。在工龄中至少有三种不同又相互联系的说法:本单位服务的工龄、连续工龄和累计工龄。本单位服务工龄比较好理解,就是你在同一家单位工作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连续的,特殊情况也可能当中断开,比如离开若干时间后又回这家单位。因此即使在同一家单位,也可能出现本单位连续服务的年限和累计服务年限)。连续工龄是指从现在往前推没有断掉过的工作时间。比如你从1990年开始工作,在1995年辞职后在家休息了2年,又进了另一家单位工作至今,那么你就有3个不同叫法的工龄:为本单位服务的工龄8年(1997年至今),累计工龄13年(辞职前5年加后来的8年)连续工龄也是8年。

    就目前来说,这三种不同的工龄有着不同的作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基本按累计工龄(当然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1993年前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而病假工资的计算则按连续工龄。而为本单位服务的工龄用处相对最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年限,医疗期的计算都按本单位服务年限。

    如果符合上面所说的前提,单位接受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那么不论他当了多少年的兵,军龄都作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这个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和保护。

    一个特例:自谋出路

    从2001年起,有关部门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进行了改革,增加了“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方式。由于国家和上海市对这部分人员给予其他的待遇和照顾,所以就不再享受上述待遇了。

    服役期间劳动合同的处理

    如果一个参加工作的人去服役,而去服役时劳动合同还没有履行完,那么他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又如何处理呢?比如签订了5年期限合同的人,在工作了3年后依法去服役了,服役时间也是3年,那么3年后他回到地方,原工作单位是否可以因为劳动合同期满而与他终止劳动合同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后,对当事人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当事人虽然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不履行的情况是因法定原因或经双方约定而发生的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这里的中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因故暂停履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又恢复履行。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发生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当事人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当事人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止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相互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根据这条规定,只要这个人要求回原单位继续工作,他可以继续履行服役时没有履行完的合同年限,直到这个时间结束,才能根据双方的协商处理以后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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