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个放心的劳动合同 | | 2005-05-17 13:03 来源:人民日报 | | |
| 编者按:农民工维权一直是进城务工农民碰到最多的问题。本版围绕农民工如何维权这个话题,特组织有关专家撰写了几篇“以案说法”,从今天起陆续刊登,敬请读者关注。
【案例】
2004年初,河南籍农民李某经人介绍到北京市某建筑公司打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公司除了包吃包住以外,每月还付给李某工资1200元。但到了年终,李某却拿不到约定中的工资,双方多次协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万般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同期银行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公司辩称,当时约定的是每月工资600元,不是1200元,只愿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结算。由于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都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最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以每月800元的标准进行了结算,诉讼费双方平摊,李某关于同期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本案涉及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劳动合同的内容等问题。
当前,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此类案件中,很多农民工往往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时候,维权意识不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理论上说,劳动合同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严肃、慎重、明确、肯定、有据,便于履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口头合同,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监督和检查,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因口说无凭而难以处理,上面李某的遭遇即是如此。因此,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除了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形式以外,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还要注意其内容。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上各条款都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以上各条一定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内容,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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