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2001年与母公司运输处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是运输处客运信息服务中心,2003年12月母公司撤消客运信息服务中心,将我安排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当时我即书面表示反对,但是母公司在未经我同意、未经我签字的情况下,办理了我的劳动人事档案调动,在此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我去了子公司,并于2004年1月5日与子公司签定了新劳动合同。但我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母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参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1条规定裁决如下:1、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2、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请问:我与母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由母公司事实违法单方解除,难道违法不要付出代价吗?第21条是讲述成建制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我的建制是运输处,撤消的是客运信息服务中心,依据第21条裁决与我有什么关系? 网友回答: 海子: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其订立一样,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给对方强加自己的意愿,未经依法变更,企业也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工作。 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步骤:(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2)按期作出答复。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另行协商。(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应当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变更后的合同的生效时期,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用书面形式,因此当事人必须达成书面形式的变更合同的协议。 在公司强行办理你工作关系时候,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你在根本没有提起仲裁的情况下,最终以书面形式同意变更了合同。因此,你和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1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你提出的赔偿要求也不会得到支持的。 新月: 同意海子的观点。 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若这一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可依法向劳动者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等,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问题的关键是你已经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你的请求不会被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