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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予重视

2005-05-07 10:00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网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因下岗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这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难度。其主要表现在:由于下岗分流牵涉到企业职工就业这一根本性的问题,职工思想波动较大,尤其在那些效益尚好而下岗分流人员相对较少的企业,抵触情绪尤为剧烈,致使案件调解难度加大;企业确定职工下岗是否确属必须、下岗人员的幅度、下岗对象、下岗程序等问题难以认定。由于各企业经营性质、状况的不同,对企业职工是否有必要下岗分流也难以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由于没有一个权威的有关职工下岗的法规,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难度。

  因职工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是企业改革中遇到的必然矛盾。这种矛盾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处理。

  第一,加强对下岗职工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更新其就业观念,鼓励其再就业。企业党政工在实行下岗分流时要从更新下岗职工的就业观念着手,帮助他们克服陈旧的择业观念和依赖心理,尽快适应企业改革这一经济发展形势。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劳动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为下岗职工出主意、想办法,最大限度地为他们再就业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第二,倡导企业下岗分流决定须在充分论证、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的基础上产生。企业在作出职工下岗分流的决定之前,应将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使下岗分流决定的程序公开化、合理化,以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对企业在下岗分流问题上带有很大随意性,甚至违背政策和法律、侵害职工劳动权的处理决定,法院要予以撤销,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院要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审理工作。法院只有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共同做好劳动争议双方的思想工作,才可使案件的审理得以顺利进行。

  第四,充分发挥工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工会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保险等方面的问题有监督建议权,并且能直接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所以充分发挥工会的监督职能,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有极大的帮助;发挥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对解决下岗职工劳动争议也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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