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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特刊之法律篇——专家:兼职法规亟待建立

2005-06-18 10:41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在单位做兼职是否在法律上也享受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呢?记者采访了三个劳动法方面的专家。韩智力老师表示,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兼职群体制定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规范性文件。但是如果兼职者在兼职过程中出现劳务纠纷,可以到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国家对小时工,即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比较明确的界定,这类人群,如果在用工的过程中出现劳务纠纷,基本是属于有法可依的。

刘铁山处长认为,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12号文件——《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兼职者的权益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中国劳动争议网知名劳动法专家范战江认为,其实兼职群体在用工的过程中,一旦发生劳务纠纷,说有法可依有道理,说无法可依也有一定的道理,最主要的问题是要弄清究竟“兼职”这个概念是如何界定的。如果你所从事的兼职工作就是“非全日制”用工,那就可以按照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12号文件进行处理,如果你所从事的兼职工作不属于“非全日制”内的,那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做依据。

  做小时工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小时工工资也有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小时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2004年12月,劳动保障部对《工伤保险条例》的8处规定作出补充说明。职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哪个单位出了工伤,就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劳动保障部对其作出的补充说明主要还包括以下方面:除正常上下班途中以外,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也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48小时”以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工伤保险条例》是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韩智力认为,公民有就业的权利,选择什么样的就业形式也是公民选择的权利。目前,兼职这种就业形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职场人和用人单位认可,和社会兼职行为迅速成熟的现象不和谐的事实是,国家关于兼职的规章制度还需迅速建立并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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